賽制和規則~網球場地及球拍規定

1.場地

    球場應為長78英尺(23.77米)寬27英尺(8.23米)的矩形。

    中間由一條掛在最大直徑為1/3英寸(0.8釐米)粗的繩索或鋼絲繩上的球網分開。網的兩端應附著或掛在兩個網柱頂端,網柱應為邊長不超過6英寸(15釐米)的正方形方柱或直徑為6英寸(15釐米)的圓柱。網柱不能超過網繩頂端1英寸(2.5釐米)。每測網柱的中點應距場地3英尺(0.914米),網柱的高度應使網繩或鋼絲繩頂端距地面的垂直距離為3英尺6英寸(1.07米)。

 

 

    在單雙打兩用場地(詳見規則34)上懸掛雙打球網的進行單打比賽時,球網應該由兩根高度為3英尺6英寸(1.07米)的“單打支杆”支撐,該支杆截面應是邊長小於3英寸(7.5釐米)的正方形方柱或直徑小於3英寸(7.5釐米)的圓柱。每側單打支杆的中點應距單打邊線3英尺(0.914米)。

 

 

    球網需要充分拉開,以便能夠有效填補兩根支柱之間的空間,並有效打開所有網孔,網孔大小以能防止球從球網中間穿過。球網中點的高度應該是3英尺(0.914米),並且用不超過2英寸(5釐米)寬的完全是白色的網帶向下繃緊固定。球網上端的網繩或鋼絲繩要用一條白色的網帶包裹住,每一面的寬度介於2英寸(5釐米)到2.5英寸(6.35釐米)。在球網、網帶及單打支杆上都不能有廣告。

 

 

    球場兩端的界線叫底線,兩邊的界線叫邊線。

 

 

    在距離球網兩側21英尺(6.4米)的地方各畫一條與球網平行的線,為發球線。球網與每一邊的發球線和邊線組成的場地再被發球中線分為兩個相等的區域,為發球區,發球中線是一條連接兩條發球線中點並與邊線平行的線,線寬須為2英寸(5釐米)。每一條底線都被一條長4英寸(10釐米)、寬2英寸(5釐米)的發球中線的假定延長線分為相等的兩個部分,由一條短線分隔,該短線為“中點”,它與所處的底線呈直角相連,自底線向場內畫。除了底線的最大寬度可以不超過4英寸(10釐米)以外,所有其他線的寬度均應在1英寸(2釐米)到2英寸(5釐米)之間。所有的測量都應以線的外沿為准。

 

 

 

    如果廣告位於球場後側司線的椅子後面,則廣告中不能包括白色或黃色。淺色只有在不干擾球員視線的情況下才允許使用。

 

 

    ITF說明1:在大衛斯杯、聯合會杯和國際網聯主辦的巡迴賽中,對於底線後側和邊線兩側區域大小的具體要求分別包括在各項賽事的相關條款中。

 

 

    ITF說明2:對於俱樂部和業餘選手,底線後側場地距離至少為18英尺(5.5米),邊線側面距離至少10英尺(3.05米)

 

 

 

    2.永久固定物

 

    網球場地上的永久固定物不只包括球網、網柱、單打支杆、網繩、鋼絲繩、中心帶及網帶,以下情況也算永久固定物,如球場四側的擋板、看臺、環繞球場固定或可移動的椅子、以及觀眾,以及所有場地周圍和上方的配套設施,還有出於各自預定位置的裁判、司網裁判、腳誤裁判、司線員和球童。

 

 

    ITF說明:為使本規則充分執行,“裁判員”的含義為,坐在球場裁判席的裁判,以及所有在比賽中協助裁判執法的工作人員。

 

 

 

    3.

 

    場上用球外部需要由紡織材料統一包裹,顏色為白色或黃色,接縫處需無縫線痕跡。

 

 

    用球的尺寸需要符合附錄一第四條中的要求(球的檢測在規則三中有具體說明),重量要介於2盎司(56.7克)和21/6盎司(58.5克)之間。

 

 

    在從100英寸(254釐米)的高度向混凝土地面作自由落體運動時,反彈的高度應該介於53英寸(134.62釐米)和58英寸(147.32釐米)之間。

 

 

    當在球上施加18磅(8.165公斤)的壓力時,向內發生彈性形變應該介於0.22英寸(0.559釐米)和0.29英寸(0.737釐米)之間,壓縮後反彈形變的範圍應該介於0.315英寸(0.8釐米)和0.425英寸(1.08釐米)之間。這兩種形變資料應該是以球的三個軸測試後得到的平均值。在每一種情況下任何兩個資料之間的差異不能大於0.03英寸(0.076釐米)。

 

 

    如果在海拔4000英尺(1219米)的高度進行比賽,就需要採用另外兩種特殊用球。第一種是除彈跳高度要介於48英寸(121.92釐米)和53英寸(134.62釐米)以外,還要使球的內壓大於外部氣壓,其他方面則與上面的描述完全相同,這種球通常被稱為增壓球;第二種球除彈跳高度要在53英寸(134.62釐米)和58英寸(147.32釐米)之間外,還要使球的內壓大約等於外部的氣壓,並且能在指定的比賽場地的海拔高度保持60天以上,其他方面則與上面的描述完全相同,這種球通常被稱為零壓球或無壓球。

 

 

 

    所有關於球彈跳、尺寸和形變的測試,都需要符合附錄一規定。

 

 

    國際網球聯合會將對任何關於某種球或樣品是否符合上述標準,或是否可以被批准用於比賽的問題進行裁決。這種裁決有可能是國際網聯本身主動進行的行為,也可以依據所有真正感興趣的人或包括任何選手、器材生產廠商或國家網球協會,以及她們的會員的申請來進行。這類申請與裁決應該按照國際網聯的審查與聽證程式來進行。

 

 

    ITF說明:所有按照本網球規則進行的比賽中所使用的網球,必須列在由國際網聯頒佈的ITF官方批准用球的名單上。

 

 

 

4.球拍

 

    不符合下列要求的球拍不允許在按照本規則進行的比賽中被使用:

 

    a.       球拍的擊球面應該是平坦的,由連接在球拍框上的拍弦組成統一規則,拍弦在交叉的地方應該是相互交織或相互結合的;拍弦所組成的試樣應該大體一致,中央的密度特別不能小於其它區域的密度。球拍的設計和穿弦應使球拍正反兩側在擊球時性質大體保持一致。

 

 

    拍線上不應有附屬物或突出物,除非該附屬物僅僅並且非常明確的是用來限制和防止拍弦磨損、撕拉或振動的,而且它的尺寸以及位置也必須是合理的。

 

 

 

    b.199711日起,在職業比賽中使用的球拍拍框的總長度(包括拍柄)不能超過27英寸(73.66釐米)。從200011日起,在非職業比賽中使用的球拍拍框的總長度(包括拍柄)不能超過27英寸(73.66釐米)。在此之前,非職業比賽送使用的球拍的最大長度為32英寸(81.28釐米)。拍框的總寬度不能超過121/2英寸(31.75釐米)。穿弦平面的總長度不能超過151/2英寸(39.37釐米),總寬度不能超過111/2英寸(29.21釐米)。

 

 

 

    c.拍框、包括拍柄都不能有附屬物和裝置,除非該附屬物僅僅並且非常明確的是用來限制和防止球拍磨損、破裂、振動或是用來調整重量分佈的,而且它的尺寸以及位置也必須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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