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准日期及文號
日期:民國96年02月26日
(96)央保商企字第014號函備查
   96.06.29(96)邦保商企字第020號函備查
   96.08.31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09.01金管保二字第09502522257號令修正

承保範圍
本公司對被保險機車於保險期間內因遭受竊盜、搶奪、強盜所致之整車失竊時,本公司對被保險人依本保險契約所約定之保險金額負賠償之責。

不保事項
因下列事項所致之損失,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被保險人因整車失竊所致之附帶損失 ( 包括貶值及不能使用之損失 ) 。
被保險機車因被保險人之家屬、受僱人或被許可使用之人或管理之人等竊盜、侵佔行為所致之毀損滅失。
被保險人、被保險機車使用人、管理人或駕駛人之故意或唆使之行為所致者。
被保險機車在租賃、出售、附條件買賣、出質、留置權等債務關係存續期間所發生之毀損滅失。
被保險機車發生本保險契約承保範圍內之損失時,被保險人除自願負擔外,擅自承諾或給付尋回原車之任何費用。
預定費用率
預定費用率為總保費之37.4%

短期費率表
凡保險期間不足一年或投保後終止保險契約者,應按下列之百分比計收保險費。
期間 按全年保險費百分比
未滿一個月者 15%
一個月以上未滿二個月者 25%
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者 35%
三個月以上未滿四個月者 45%
四個月以上未滿五個月者 55%
五個月以上未滿六個月者 65%
六個月以上未滿七個月者 75%
七個月以上未滿八個月者 80%
八個月以上未滿九個月者 85%
九個月以上未滿十個月者 90%
十個月以上未滿十一個月者 95%
十一個月以上至十二個月者 100%

保費退費係數表
被保險人於投保後要求終止保險契約者,其未滿期之保險費,本公司依全年保費扣除已滿期之保險費後退還之。 (已滿期之保險費應按短期費率表計算)。
本公司依規定終止保險契約時,其未滿期之保險費,按未滿期日數比例退還之。

理賠申請文件及程序
被保險機車發生本保險契約承保範圍內之損失,自被保險人通知本公司之日起,逾三十日仍未尋獲者,或於上述期間內尋獲,但已屬整車失竊者,被保險人須檢附下列有關資料送交本公司,本公司應於文件齊全後十五日內賠付之。
一、理賠申請書。
二、警方之失竊證明書正本。
三、機車鑰匙。
四、機車出廠證明或進口證明書及貨物完稅證明正本。
五、機車註銷牌照登記申請書(須辦妥註銷手續)。
六、機車新領牌照登記申請書。
七、保險單。
八、抵押貸款機車應向監理單位辦妥抵押註銷手續。
九、被保險人身份證影本或公司營業執照影本。
前項所稱「未尋獲」係指被保險機車因不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事由未能回復為被保險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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