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的經營,合併或改組是很正常的; 保險公司是營利事業,如果倒了,影響最大的是"股東"利益,保戶的權益並不會受到影響。回顧以往股票上萬點時,以國泰為例,曾經創下1975元、這個台股至今無人能敵的天價,但是保戶的理賠或給付並不會因此而增加;反之,國泰股票跌至30元不到時, 理賠或給付也沒有因此而減少的。 因為"股價"是股東權益,並非保戶權益,

 

目前國內保險公司因合併或倒閉案例:  

國光人壽由國泰、新光等共同承接;  

第一人壽改慶豐人壽,又改為保誠人壽;  

中興人壽改為遠雄人壽; 外商蘇黎世人壽撤資後,原有保戶由遠雄人壽接手(蘇黎世今年八月又要回來嚕);  

宏福人壽改為宏泰人壽;  

 三商人壽與美商美邦人壽合併改為三商美邦人壽;  

 富邦人壽併入澳商花旗人壽;  

 統一人壽,民國88年更名為統一安聯人壽,96年統一集團退股改名為安聯人壽;  

 全球人壽民國90年概括美商全美人壽、澳大利亞商安盛國衛人壽; 

安泰人壽被喬治亞人壽合併,也更名為ING安泰人壽等....

  

上述合併接受或改組的保險公司,皆聲明:承受原保險公司之原有保單內容,保戶的權益絲毫不受任何影響!因為保戶的權益是跟著保單契約內容、而契約內容是依法而定。〈可洽詢上述保險公司是否如上述所言〉 除非不再繼續繳交保費了!那當然是會影響保單的效益。

 所以,不論是買的是那一家公司的保險,是一樣安全的,

 

不同的是以各家公司的保險商品契約條款為理賠標準,並不是取決於公司的品牌、大小或是個人的喜好做為理賠標準。 到目前為止,台灣並沒有像日本那樣, 因累積銷售太多高預定利率個人年金保單而致倒閉的情形。

 

 

 事實上,自民國907月依修正後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二: 接管人依前項第八款讓與全部或部分營業、資產或負債時, 如受接管保險業之有效保險契約之保險費率「與當時情況有顯著差異」,非調高其保險年以來終身型保險保費逐年調漲?因台灣這幾年市場定存利率自5%逐漸降低至目前約為2%左右, 保險公司獲利因此而縮水,為了預防像日本的情形,亦逐步調降保單預定利率。 
 目前市面上保險公司的保單利率只有約2.5%,不可能「與當時情況有顯著差異」,就算任何一家保險公司倒閉或合併,接手的保險公司也要承受原保險公司之原有保單內容,保戶的權益不受任何影響。 再整理一下以上敘述,兩個重點問題:

 

第一、一定會有保險公司承接倒閉的公司嗎? 接手的保險公司,能以清算後較低的價格,不必負擔招攬新保險業績時最大的管銷成本, 即承接現有龐大的客群及其附加價值, 而每筆現有保單皆已提撥「責任準備金」, 當然一定會有其他公司來接手的。

 第二、保險公司受承接以後真的不會影響保戶權益嗎? 保險公司若要調整保險費率或保險金額時亦需經主管機關核准,為維護龐大的保戶權益,主管機關當然也不可能輕易同意的。 且接手的保險公司為維護穩定舊有龐大的客群及其附加價值, 當然除維持原有保單內容外,甚至還要提供額外福利或附加價值給原有保戶!所以大家又有何好擔心保險公司倒閉或合併問題? 保險業成立與營運相關規範及退場機制,想倒?先過五關!

 第一關、保險公司成立時: 依法保險公司成立最少資本額為20億, 並需存放一筆資本額15%的「保證金」在財政部。

 第二關、銷售保單時: 重要的是每筆保單皆需提撥「責任準備金」,由財政部監管。 保險公司有各項準備金需要提列,包括責任準備金、未滿期保費準備金、存入再保責任準備金、賠款準備金等,這些準備金就是預防保險公司出問題時,可以提出現金,以保障保戶應得的權益。

  第三關、風險資本額制度: 目前主管機關並已實施「保險業風險資本額制度」 (Risk-based capital)規定(簡稱RBC), 保險業自有資本與風險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兩百,否則將不得分配盈餘,主管機關並將視情節輕重採取不同的監理行動。

 第四關、保險業資金運用規範。

  第五關、再保險、保險安定基金: 有國內外「再保險公司」分散保障風險,且有「保險安定基金」的保障。主管機關對於保險公司資金的運用,並有極嚴謹的規範及查核,不可能有如一般金融機構或公司有被掏空的問題。以上種種措施,即因為保險契約時間是最長,人數及影響的層面又是最廣大的,政府機關當然不會等閒視之。 (相關法令:保險法141條~149條、149條之1~之11)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leeshaowe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